工会实务 | 基层工会主席选举那些事儿
作为职工“娘家人”的你,了解基层组织选举的具体程序吗?基层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主席选举是个大事儿,如何游刃有余地开展选举工作?基层工会主席如何产生?我们从全国总工会最新颁布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抽出工会主席选举的部分规定一一为你解读,供你学习。且看基层工会主席选举那些事儿!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产生方式有哪些?
《条例》第三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这一规定明确了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有两种产生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另一种是间接选举。
什么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
基层工会直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是指基层工会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方式。
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不同于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指先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而直接选举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投票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
实施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一般应具备什么条件?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一般在经营管理正常、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根据这一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直接选举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中小企事业单位。直接选举一般应在中小企事业单位进行,这样的单位一般职工之间相互熟悉,会员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直接对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选择。
(2)单位经营管理正常。主要是指单位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管理运行有序,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有保障,没有违法乱纪问题,没有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财务风险,单位经营管理处于平稳状态。
(3)劳动关系和谐。劳动关系和谐,即职工与单位行政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相处和谐,容易沟通协商,有利于通过直接选举选出企业党政和职工都认可的人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果劳动关系不和谐,纠纷不断,直接选举有可能成为引发劳动关系矛盾的导火索。
(4)职工队伍稳定。只有职工队伍稳定,职工相互之间才能比较熟悉和了解,职工对单位有归属感,才能真正关心参与工会主席、副主席的直接选举。如果职工队伍流动性大,对单位缺乏归属感认同感,一般对选举参与热情不高。
为什么要强调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任职资格培训?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应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工会主席是基层工会的“领头雁”,其能力素质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基层工会作用的发挥。提高基层工会主席能力素质,一个重要的渠道,就是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教育培训工作。《条例》把工会干部培训工作摆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目的就是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高素质工会干部队伍,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组织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是等额还是差额选举产生的?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项规定,引起了各级工会的广泛关注。这项规定的含义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关于等额和差额的问题。“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既适用于基层工会直接选举,也适用于基层工会间接选举;既适用于新建工会选举和工会换届选举,也适用于届中补选。
同时,“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和“选举主席”“选举副主席”进行多样组合搭配,比如主席、副主席可以同时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也可以主席实行等额选举、副主席实行差额选举;还可以副主席实行等额选举、主席实行差额选举。
(2)关于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委员身份问题。“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一规定就是保证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是工会委员会委员,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保证是常务委员会委员。
在基层工会选举实际操作中,如果工会主席、副主席先选举产生或与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同时选举产生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就是当然的委员和常务委员;如果先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从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3)关于“新当选的”问题。“新当选的”,指的是本届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强调的是“本届新当选的”,既包括本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包括届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的应注意哪些要求?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的,也叫间接选举,是当前大多数基层工会采取的选举方式。与直接选举相比,这种选举方式更为稳妥,但选举的民主化程度不如直接选举。在间接选举中,应注意把握以下要求:
(1)在选举程序上。实行两步走,第一步,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依法选举产生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第二步,在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由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
(2)在选举方式上。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等额选举产生,也可以差额选举产生。在实施选举中,基层工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选举方式,宜等额就实行等额选举方式,宜差额就实行差额选举方式。
(3)在候选人身份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主席、副主席应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从新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因此,主席、副主席应是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应是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如果工会主席、副主席在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时落选,应该从当选的委员或常务委员中重新提名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如果要另选他人,只能从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择,而不能另选工会委员会委员或常务委员会委员之外的其他人员。
(4)在投票方式上。间接选举产生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且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始得当选。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是否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基层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应予批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结束后,如果工会主席、副主席或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应当立即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会议,完成各项选举任务后,将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是《工会法》规定的必经法定程序。具体步骤是:
(1)选举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由新一届工会委员会尽快将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工会组织和同级党组织报告。
(2)上一级工会自接到报告15日内予以批复。出台这项规定的目的是督促上一级工会及时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核批准。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对基层工会选举工作进行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尽快批准;发现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一律不得批准,应书面指示重新选举。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履行什么程序?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条例》第三十一条沿用了这一表述。这是一条保护性条款,旨在保护基层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基层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
在单位与工会主席、副主席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具体程序是: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向基层工会委员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要求;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同意工会主席、副主席调整工作岗位;基层工会委员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上一级工会批准同意;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会议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原工会主席、副主席移交工作,及时办理工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新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开始履行职责。
基层工会主席出现空缺时如何进行补选?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民主程序进行补选。”第二款规定:“补选主席,如候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补选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际操作中,当基层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需要补选时,具体程序如下:
(1)由本届工会委员会书面向上一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报告。
(2)经同级党组织同意,上一级工会批复后,启动补选程序。
(3)补选的工会主席要按照《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产生候选人,一般要经过事先的考核、征求会员群众的意见,由本届工会委员会正式提出候选人名单。
(4)补选时要根据本届基层工会组织产生的选举方式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如果原来采用的是直接选举的方式,那么补选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如果原来采用的是间接选举的办法,那么补选也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进行,以便做到补选与正式选举的方式、民主程序大体相同。
(5)补选结果的审批应按通常程序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补选的基层工会主席任职期限为多长?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补选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工会主席的任期应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一致。”
本届工会委员会在届中补选工会主席的,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不会发生改变,还应按照预定任期进行换届选举,不能因为届中补选工会主席而延期换届,补选工会主席的任期与本届工会委员会的任期应同时结束。
本期内容来源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辅导读本》
全总基层工作部 编著
中国工人出版社
201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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